海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七条已废止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对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的监督考核机制。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对本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相关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以及分管负责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的监督考核机制。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2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