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Repealed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对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的监督考核机制。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对本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相关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以及分管负责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的监督考核机制。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