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村镇建设管理第二十八条已废止村民自建低层住宅竣工后,村民应当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机关申请办理规划核实手续;经核实符合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要求的,核发机关应当出具规划核实证明。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要求的,村民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2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