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废止

村民自建低层住宅竣工后,村民应当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机关申请办理规划核实手续;经核实符合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要求的,核发机关应当出具规划核实证明。

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要求的,村民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