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村镇建设管理第二十四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村庄规划区内村民自建低层住宅设计、建设的指导,根据辖区内不同地域民居和民族特点,无偿向村民推荐安全、经济、适用、美观的建筑工程设计图集,并引导村民自主选用。村庄规划区内村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具体标准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2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