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村镇建设管理第二十五条已废止承包村民自建低层住宅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与村民签订合同的,应当明确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保证期等内容,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建筑工程任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为村民自建低层住宅提供合同示范文本,供其选择使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农村建筑工匠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农村建筑工匠技术水平。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2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