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村镇建设管理第二十三条已废止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村民住宅建设的,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2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