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废止

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村庄规划编制过程中应当邀请村民参与,充分听取村民意见,尊重村民意愿,符合农村实际,方便生产生活。

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并经到会村民或者村民代表过半数通过。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