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村镇规划管理第十五条已废止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编制过程中应当邀请村民参与,充分听取村民意见,尊重村民意愿,符合农村实际,方便生产生活。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并经到会村民或者村民代表过半数通过。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2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