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村镇规划管理第十三条已废止镇、乡总体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审批机关。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2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