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废止

村庄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规划区范围,住宅、道路、供水、排水、供电、垃圾收集、畜禽养殖场所等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建设要求,以及对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等的具体安排。

村庄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10至20年。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