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三十七条有效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均有权投诉、举报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本办法的行为。对投诉、举报案件,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7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