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或者强迫、阻碍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强迫承包方种植指定的作物、经营指定的养殖项目或者使用指定的生产资料。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