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公安边防部门依法履行边境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人口管理服务、通行检查、出入境边防检查等职责。

外事部门负责指导和管理边境地区涉外工作和国(边)界的界务管理工作。

公安、国家安全、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边境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