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边境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边境管理区所在地的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边境管理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县人民政府与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与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分别签订护边联防和治安防范责任书,建立联防联控责任制度。边境管理区所在地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护边联防组织,加强对护边联防队员的管理、培训、考评和奖惩。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