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自治区人民政府以及边境管理区所在地的地(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边防委员会。

各级边防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边境管理工作,定期召开联席会议。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