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边境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公安边防部门实施。其中警告和200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边防部门派出机构实施,未设公安边防部门的地区,由公安机关实施。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