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擅自修建影响国(边)界线走向或者清晰的设施;

(二)毁坏或者擅自移动、拆除国(边)界标志和标志国(边)界的方位物;

(三)伪造、变造、买卖各类边境通行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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