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边境管理条例/第四章 边民往来管理第二十九条有效我国边民发现邻国牲畜进入我国境内的,应当就地赶出或者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不得藏匿、使役、买卖或者宰杀。邻国交回我方的牲畜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接收,并送交相关部门检疫后按有关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