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边境管理条例/第二章 国(边)界管理第十五条有效会谈、会晤和其他因公务需临时出入国(边)界的人员及交通工具,按照我国有关规定或者与毗邻国家达成的相关协议,从指定口岸或者通道出入境。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