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边境管理条例/第二章 国(边)界管理第十四条有效出入国(边)界的人员及其行李物品、交通工具及运载的货物,应当经国家指定的口岸或者与毗邻国家商定的通道通行,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接受出入境检查、检疫、检验。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