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边境管理条例/第二章 国(边)界管理第十二条有效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国(边)界标志有毁坏、移动、拆除等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外事、公安边防等部门。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