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企业对依法履行职责的职工代表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以及工会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以调动工作岗位、降低劳动报酬等方式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工作;造成损失的,给予赔偿。对依法履行职责的职工代表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以及工会工作人员进行侮辱、诽谤、人身伤害或者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挠其依法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