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第四章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第三十四条有效公司制企业设立董事会、监事会的,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设立和产生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