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公司制企业设立董事会、监事会的,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设立和产生职工董事、职工监事。

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职工董事、职工监事。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