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第二章 职工代表大会/第三节 职工代表第二十三条有效职工代表中一线职工、技术人员、一般管理人员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五十,企业的中高级管理人员比例不得高于百分之二十。青年职工、女职工、少数民族职工应当有适当比例。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