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第二章 职工代表大会/第三节 职工代表第二十二条有效职工代表应当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可以连选连任,其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任期相同。职工代表的选举,以分公司、分厂、车间、班组或者科室为选举单位进行,应当有本选举单位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参加。职工代表候选人由职工民主推荐或者自荐产生,获得本选举单位全体职工过半数的同意,方可当选。职工代表的选举办法由企业工会提出,征求职工意见,与企业协商确定。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