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设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由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请国务院批准公布。

设立省级风景名胜区,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林业、民族宗教、文化、文物、旅游、交通运输、水利等有关部门,组织对下列内容进行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一)拟设立风景名胜区的风景名胜资源评估报告,报告应当包含风景名胜资源分布状况、特点和价值;

(二)拟设立风景名胜区的规划纲要,纲要应当划定核心景区、景区及景区外围保护地带范围;

(三)拟设立风景名胜区的性质、保护目标和游览条件;

(四)与拟设立风景名胜区内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协商的内容和结果。

拟设立风景名胜区跨行政区域的,由所跨行政区域人民政府按照前款规定联合提出申请。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