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章 设立第八条有效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文化、科学活动的区域,可以申请设立风景名胜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风景名胜资源进行普查,确定资源状况、特点及价值,并组织做好风景名胜区的申请设立工作。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