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管理工作的领导,将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风景名胜区事业发展。风景名胜区的设立、规划、保护和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