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管理工作的领导,将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风景名胜区事业发展。

风景名胜区的设立、规划、保护和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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