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风景名胜区有关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风景名胜区有关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风景名胜区有关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