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五章 利用和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风景名胜区应当加强无障碍设施的配套建设,提供语言和图文提示、手语等服务,为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创造无障碍游览环境。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