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五章 利用和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风景名胜区开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必要的游览配套服务和辅助设施;(二)有必要的安全设施及制度,经过安全风险评估,满足安全条件;(三)有必要的环境保护设施和生态保护设施;(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