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风景名胜区开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必要的游览配套服务和辅助设施;

(二)有必要的安全设施及制度,经过安全风险评估,满足安全条件;

(三)有必要的环境保护设施和生态保护设施;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