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章 保护第三十二条有效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每年向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和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保护的情况;省级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每年向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和自然资源保护的情况;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土地、森林资源等自然资源保护情况,及时抄送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