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章 保护第三十一条有效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省级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情况、资源保护情况进行监督。对存在问题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对经调查、论证和评估不符合省级风景名胜区条件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撤销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