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章 保护第三十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保护风景名胜区生物物种资源,维护风景名胜区生物多样性和特有性。不得擅自向风景名胜区引进外来生物物种和转基因物种。确需引进的,应当进行风险分析,依法经有关部门批准,并经检疫部门检疫合格。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引进的外来生物物种和转基因物种的监测。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