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章 保护第二十七条有效建设项目完成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报送建设项目有关文件和资料,并依法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条件核实,组织竣工验收。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