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章 保护第二十八条有效在风景名胜区进行建设活动,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地形地貌和地质遗迹,不得造成污染和破坏。施工单位应当文明施工,在施工现场设置围栏,保持现场整洁,工程竣工后及时清理现场,恢复植被。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