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风景名胜区内经核准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履行下列基本建设程序后,方可开工建设: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建设项目选址方案核准文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依法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建设项目依法需要办理施工许可的,由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所在地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