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二章 供水工程建设第九条有效新建项目的供水设施,应当按照一户一表、水表出户的要求设计、建设,符合设计规范要求的,供水企业应当提供供水服务。已建项目的供水设施不符合一户一表、水表出户要求的,用户应当配合供水企业进行供水设施改造。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