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三章 供水和用水第十条有效城市供水经营项目实施授予经营或者特许经营制度。特许经营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将一定范围和期限内城市供水的特许经营权授予符合条件的城市供水企业。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取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