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二章 供水工程建设第八条有效公共消火栓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消防专业规划和有关的技术规范。城市道路的公共消火栓由供水企业建设,费用由公共消火栓建设专项资金列支。用户需增设消防旁通管的,应当向供水企业提出申请,建设和维护费用由用户承担。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