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二章 供水工程建设第六条有效城市供水工程建设实行项目业主负责制。新建、改建、扩建供水工程应当报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按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建设。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