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二章 供水工程建设第五条有效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供水专项规划,制定年度建设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应当按照供水专项规划要求预留公共供水设施用地和管网走廊。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应当同时规划、建设公共供水管道。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