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福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办法的实施。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规划、水利、环保、房管、公安、卫生、价格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施本办法。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