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从公共消火栓和消防旁通管取水用于与灭火无关的用途。

消防部门在灭火或者演习用水结束后,应当及时关闭公共消火栓。消防部门应当按月向供水企业函报当月消防用水量。

用户消防旁通管由供水企业铅封。火警时用户可自行破封取水,在火警用水结束后二十四小时内报供水企业加封。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