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三章 供水和用水第二十二条有效生活用水、生产经营用水等不同性质用水应当分别装表计量。未分别装表计量的,应当从高适用水价。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