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三章 供水和用水第二十一条有效供水企业应当与用户签订供用水合同;本办法实施前未签订合同的,应当补签供用水合同。供用水合同的示范文本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编制。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