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供水企业应当与用户签订供用水合同;本办法实施前未签订合同的,应当补签供用水合同。供用水合同的示范文本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编制。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