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水质管理和检测制度,设置水质监测点,确保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供水水质的监测,定期和不定期结合进行水质抽检,并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