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三章 供水和用水第十一条有效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水质管理和检测制度,设置水质监测点,确保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供水水质的监测,定期和不定期结合进行水质抽检,并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