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凌河保护区条例第六条已废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保护凌河保护区的生态环境,并有权举报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凌河保护区的治理保护。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