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凌河保护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凌河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在行洪河道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