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自治机关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实行依法治县。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宣传教育和民间纠纷排查调处,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依法打击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各民族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

自治机关强化基层政权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完善村(居)民自治制度和社区民主管理制度。

地方法规 ·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7年12月1日